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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报 2010年 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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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管理咨询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深圳市管理咨询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HENZHEN ASSOCIATION OF MANAGEMENT CONSULTANTS,缩写为SZAMC。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独立从事管理咨询业务的单位、企业及在管理咨询界富有经验的专家、学者、咨询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的行业组织。本协会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国际惯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深圳管理咨询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管理咨询业的竞争能力;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开展行业管理;促进深圳管理咨询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及与国内外管理咨询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管理咨询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培育和发展管理咨询市场,推动深圳管理咨询事业的发展;为促进我国经济建设,提高决策与管理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和社团登记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银湖路金湖一街CDI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和探讨管理咨询行业的市场环境、发展方向、从业资格、行业规范、内部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
(二)协助政府做好管理咨询行业的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关于管理咨询执业违规的投诉。
(三)组织制定行约行规,以约束行业行为。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研究制定管理咨询质量标准、从业资格、合同范本及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业标准并推动实施,促进会员在管理咨询中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性,维护行业水准和声誉。
(四) 举办有关管理咨询理论、方法、标准的业务研讨交流活动,开展提高从业人员执业水平的业务培训和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前培训等。
(五)推进管理咨询信息网的建设,设立互联网站,编辑印刷国内外管理咨询信息和市场动态,组织编辑有关管理咨询出版物。
(六)在管理咨询活动中,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增强会员的经济活力,协调解决会员间和行业间的有关问题,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单位和管理咨询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七)代表深圳地区管理咨询行业参加国际国内相关会议、机构。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协会章程,在深圳市从事管理咨询业务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单位的单位,以及在业界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和独立执业的咨询人员,都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会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工作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协会工作会议,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分别从事各项专业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3年12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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