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管理咨询(培训)企业能力评价 实施办法(试行)

栏目:有关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管理咨询行业的管理,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推动管理咨询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力评价接受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能力评价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自愿参与和便企、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三条 能力评价由深圳市管理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对会员单位进行评价,并颁发相应能力评价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咨询(培训)服务机构是指提供有偿管理咨询(培训)服务的组织。

 

第二章 等级与条件要求

    第四条 能力评价分为三级:AAAAA5A)、AAAA4A)、AAA3A)。

第五条 能力评价按照千分制进行评定。

(一)依据《管理咨询服务机构能力评价准则》(T/SZGL 3-2022)(附表A2)、《管理培训服务机构能力能力评价准则》(T/SZGL 4-2022)(附表A2),总分值在850分<5A1000分区间内,同时企业内部必须有健全的党的组织机构。

        (二)依据《管理咨询服务机构能力评价准则》(T/SZGL 3-2022)(附表A2)、《管理培训服务机构能力评价准则》(T/SZGL 4-2022)(附表A2),总分值在700分<4A850分区间内,同时企业内部必须有党的组织机构。

        (三)依据《管理咨询服务机构能力评价准则》(T/SZGL 3-2022)(附表A2)、《管理培训服务机构能力评价准则》(T/SZGL 4-2022)(附表A2),总分值在550分<3A700分区间内,同时企业内如有党员且不足三名时,必须与其他机构成立联合党组织。

第六条 参评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提供管理咨询(培训)服务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法人机构;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近三年未被税务机关处罚;

(四)参评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未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五)参评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未被判决或裁定发生犯罪行为(查询网站: wenshu.court.gov.cn);

(六)无严重违反行业规章和行业公约的行为;

(七)申报的材料无弄虚作假。

 

第三章 评价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能力评价时间为每年组织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能力评价程序:

       (一)申请企业通过协会网站(www.szamc.com)填写递交申请,《申请书》内填写相应信息,具体内容应符合附录B——《管理咨询(培训)服务机构能力等级评价申请书》的要求。申请单位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等级评价申请书;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单位信用等级报告;

5.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6.纳税申报表;

7.有代表性咨询服务合同与发票复印件;

8.参评单位专业人员情况说明;

9.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10.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11.党建工作记录;

12.公益活动记录;

13.其他证明机构实力的有效资料。

以上书面申报材料报送至协会。

(二)评审机构根据审核程序、申请能力等级,在正式接受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保存相关审查记录;若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评审机构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以受理。

(三)现场考察。评审机构根据申报单位所申报的等级,进行现场考察并与相关人员访谈,核实材料的真实性。

(四)综合评审。由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综合评审,评审专家对评审材料进行客观、严谨、公正的审核并给出评分。

(五)评价结果。公布期为10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申报单位按相关程序向社会公布结果并颁发《管理咨询(培训)机构能力评价等级证书》。

第八条 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三年过后应进行复评,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内提交复评资料。复评不通过的,须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九条 升级评审。获得通过的参评机构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升级评审。升级评审不通过的,须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十条 证书监管。管理咨询(培训)服务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果出现客户投诉、恶意竞争、扰乱行业市场秩序等不良行为,评审机构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整改、暂停、降级等处理。

第十一条 证书撤销。持证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经评审机构核实,应撤销其等级证书:

(一)因破产、长期歇业或其他原因终止咨询(培训)服务的;

(二)因分立、合并等,咨询(培训)服务能力的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因咨询(培训)主营业务质量下降,导致客户投诉多的;

(四)因自身原因造成所承担的咨询(培训)项目出现较大事故,被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通报、处罚的;

(五)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转让证书的;

(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违反合同约定等不诚信行为的。

 

第四章 能力评价证书的运用

        第十二条 协会应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向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相关机构推荐能力评价证书单位名单,积极获取认可和采信,促使我市管理咨询(培训)能力评价证书得到广泛应用。

第十三条 协会以互联网网站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已经颁发的管理咨询(培训)能力评价证书情况,接受公众查询。

第十四条 管理咨询或培训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招投标,会员单位应主动提交协会颁发的能力评价证书。

 

第五章 能力评价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由57名专家组成,在协会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在协会的指导下,依照本《办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库由政府有关部门、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会计、律师、咨询等专业人士组成,并由协会聘任。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实行实名制。评审专家组所有成员的投票均以署名方式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热心行业公益事业,办事廉洁公道,熟悉行业情况。

第十九条 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制。协会网站开设能力评价专栏,接受申请企业、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管理咨询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试行。